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执字第2018、2019号

梁明坤与雷州市商贸广场黄文水管店、黄文知识产权2015执20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明坤,雷州市商贸广场黄文水管店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018、2019号

申请执行人:梁明坤,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雷州市商贸广场黄文水管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投资人:黄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明坤与被执行人雷州市商贸广场黄文水管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1、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工商局、车辆管理所、国土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多方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2018、2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钟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