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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609号

王成光与董松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光,董松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光。被执行人董松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成光与被执行人董松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