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1647号原告马德军。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
原告马德军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郭树宏独任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3日,原告马德军向被告拉运炉渣52.6吨,商定单价每吨80元,共计4208元。被告在收到炉渣后说一周后付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始终推诿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和解42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时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拉煤渣2-3千吨,以货贸易,用车、房子、砖来抵货款,现被告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原告货款。原告马德军提交的证据有:入库单一份,证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欠原告马德军货款4208元。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向原告马德军出具入库单一份,载明品名为炉渣,��量为52.6吨,单价为每吨80元,共计4208元。
本院认为,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欠原告马德军货款4208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入库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的上述货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上所述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当时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拉煤渣2-3千吨,以货贸易,用车、房子、砖来抵货款,现被告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原告货款。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支付原告马德军货款42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正清建材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