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40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负责人杨科。委托代理人张佳萱,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