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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025号

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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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025号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78号1-A-503-1号。法定代表人冯荣增,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增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玉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会巧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