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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财保191号

王杰克与刘建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杰克,刘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91号申请人王杰克,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王茂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建强,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王杰克与被申请人刘建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受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1412号],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同时提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PZDM201644030000000061]作为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转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强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