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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384号

邝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邝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384号原告邝某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函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