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384号原告邝某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函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