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557号原告李元洲,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3日。被告丰茂机制沙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8日,。委托代理人王春发,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0日,系王海军表弟,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元洲诉被告丰茂机制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李元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洲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李元洲承担。
审判员 赵连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