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一,别名高X二。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高X一诈骗一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4日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凤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