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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9484号

张贤荣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贤荣,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484号原告张贤荣,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黄金坡社。法定代表人陈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荣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特福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贤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贤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