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何水福,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芳与被执行人何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芳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49936.5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春福
审 判 员 朱杰光
代理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