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8执296号之一

陈桂芳与何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芳,何水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何水福,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芳与被执行人何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芳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49936.5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春福

审 判 员  朱杰光

代理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