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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825-2号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825-2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