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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499-4号

许林芳与杭州商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林芳,杭州商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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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499-4号申请执行人许林芳。被执行人杭州商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月江。被执行人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潘荣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7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杭州加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A奔驰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柳桂花以人民币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浙A奔驰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柳桂花(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桂花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柳桂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