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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455号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5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茹旭聪,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质监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239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质监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没款113801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相关申请已由法院立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慈)质监罚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