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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初391号

柯松茂与王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391号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对原告柯松茂与被告王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之后增加以下内容: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王艳慧负担。

审 判 长  柯雅玲

代理

审判员  洪培花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