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391号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对原告柯松茂与被告王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之后增加以下内容: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王艳慧负担。
审 判 长 柯雅玲
代理
审判员 洪培花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