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627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洁。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董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