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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刑更279号

陈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279号罪犯陈加,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州市人,无业。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下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黄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7月13日至17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陈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并获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季度记功、5次季度表扬。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

本院认为,罪犯陈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华

审判员 程金文

审判员 熊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