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435号罪犯王照元,男,1977年1月21日生,彝族,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照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1年10月31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3月12日、2015年5月8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王照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照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照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照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张相昆
审判员 施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秋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