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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998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伍晋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伍晋予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998号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振宇,总经理。被告伍晋予,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被告伍晋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明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