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3356号申请人杨崇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羊山村。法定代表人田万有,经理申请人杨崇军与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离职结算费用等争议一案,2015年2月10日经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密劳人仲字【2015】第449号裁决书确定,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杨崇军离职结算费用九万四千五百九十八元八角七分。
申请人杨崇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建成兴业红酒文化有限公司已停产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密劳人仲字【2015】第44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士广
审 判 员 郭必荣
代理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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