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亮,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沈晓华,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光亮与被告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光亮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沈晓华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且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037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