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高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刘高兴名下车牌号为陕A5D2**灰色解放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兴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