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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5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高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高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高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刘高兴名下车牌号为陕A5D2**灰色解放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兴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