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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669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669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陈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