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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263号

单红梅与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红梅,王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263号申请人单红梅,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义,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单红梅与被执行人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单红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义给付执行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63,执行费9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义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7月27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单红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单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