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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004号

胡洪标与王伟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明,胡洪标,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第三人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汉棠。

上诉人王伟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指定帐户预交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该通知。2015年12月5日,原审法院作出《催缴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该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军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