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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1803号

刘军与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1803号原告刘军,男,汉族,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B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4874-5。法定代表人罗时开,董事长。被告王火金,男,汉族,经商,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7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64元,减半收取即12032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月华

审 判 员  范晓璐

人民陪审员  谢 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