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1803号原告刘军,男,汉族,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B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4874-5。法定代表人罗时开,董事长。被告王火金,男,汉族,经商,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7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64元,减半收取即12032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月华
审 判 员 范晓璐
人民陪审员 谢 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