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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275号

孙艳杰与刘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艳杰,刘东,孙晓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杰,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东,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孙晓婷,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免渡河镇卫生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孙艳杰诉刘东、孙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艳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我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刘东与申请执行人孙艳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东2016年5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艳杰7万元,2016年9月30日给付8万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刘东负担。申请执行人孙艳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