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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654号

刘安源与徐怀志、葛美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安源,徐怀志,葛美花,张秀珍,陈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源。被执行人徐怀志。被执行人葛美花。被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陈新明。本院在执行刘安源与被告徐怀志、葛美花、张秀珍、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56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