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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872号

郝彦平与郭生月、郭雪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彦平,郭生月,郭雪生,魏立峰,张会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2号

原告:郝彦平。

被告:郭生月。

被告:郭雪生。

被告:魏立峰。

被告:张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平与被告郭生月、郭雪生、魏立峰、张会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彦平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肖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