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72号
原告:郝彦平。
被告:郭生月。
被告:郭雪生。
被告:魏立峰。
被告:张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平与被告郭生月、郭雪生、魏立峰、张会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彦平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肖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