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