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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95号

申请人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晓军、郭东升、郭福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辽宁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