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71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原音西街道)朝阳村东围*****号。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朝阳。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想起之前在福清市欢乐豆动漫城玩捕鱼机输钱,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陈某乙、林某甲及同案人周珊弟(另案处理),共同前往该动漫城。由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周珊弟望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铁棍、砖块到该动漫城内,要求工作人员还钱无果后,便对该动漫城内的捕鱼机进行打砸。被砸的捕鱼机经维修后花费人民币23300元。2016年3月的7日、8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先后被民警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3月11日,三被告人等人与被害人林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5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想起之前在福清市欢乐豆动漫城(现改为给力游艺厅)玩捕鱼机输钱,心生不满,遂叫被告人陈某乙、林某甲及同案人周珊弟一同前往该动漫城。由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周珊弟望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铁棍、砖块到该动漫城内,要求工作人员还钱无果后,便对该动漫城内的捕鱼机进行打砸。被砸坏的捕鱼机经维修后花费人民币23300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龙江街道舒心网吧被民警抓获。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海口镇东阁农场被民警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等人与被害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娱乐经营许可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均又具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小华
人民陪审员 黄 宏
人民陪审员 林月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寒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