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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467号

赵新星、赵新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与孙安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星,孙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星。被执行人孙安全。申请执行人赵新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安全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