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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2582号

沈阳泰豪管材有限公司与盘锦凯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泰豪管材有限公司,盘锦凯阳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582号原告沈阳泰豪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明街。法定代表人刘延明。被告盘锦凯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天龙五金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喻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豪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凯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