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仓执行字第2801号

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其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谋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京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金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李学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