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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469号

颜学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学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469号罪犯颜学惠,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学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3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颜学惠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学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颜学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学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学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6月16日因第三者参与打架扣4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共获达标分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学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