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56-1号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被告诸城市龙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涛。本院受理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龙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诸城市龙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未签订书面合同,该案被告所在地为诸城市,原告到被告处交的货物,合同履行地也是诸城市,按照民诉法规定,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双方发生加工印染布匹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发生的业务是加工承揽合同,被告将自己的布匹送至原告处进行加工印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89)法经字第(22)号批复,“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诸城市龙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培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初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