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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行终140号

汤俊平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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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俊平,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汤俊平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行初20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上诉人汤俊平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请求判决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依法受理民警违法违纪办案行为事项内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要求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依法受理对民警弄虚作假、隐瞒重新鉴定结果违法办案行为事项的请求不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汤俊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定。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李 颖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