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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特字第2号

黄贤贵申请宣告黄贤付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黄贤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贤贵,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人黄贤贵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贤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贤付,男,1947年6月16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系申请人黄贤贵之兄。黄贤付自1995年外出后失去联络,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7月16日,黄贤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黄贤付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黄贤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贤付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贤付自1995年外出后失去联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黄贤贵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贤付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贤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文茂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珊附本案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