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1年X月X日生,2016年X月X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耿X,董事长。李XX申请执行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李XX在本院执行立案前已死亡,非继承人以其名义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非继承人以李XX名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