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881号

郑小辉盗窃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81号罪犯郑小辉,外号“猪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7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小辉于2013年2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455号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小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被扣考核分5分;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累计达标分23.8分;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小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