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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897号

曾冬梅与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曾冬梅,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897号原告曾冬梅,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光泽县李坊乡上观村村民,住。被告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住所地:南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9835080XR。负责人黄益荣,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冬梅与被告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冬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曾冬梅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立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