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邓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甘忠明。被执行人福建同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甘忠明。被执行人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李自才,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邓智与被执行人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福建同驰有限公司、甘忠明、李自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29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相关金融机构,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可供执行款,被执行人甘忠明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招贤路8号盛天鼓城12座306单元商品房一套已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久旺公司名下厂房、机械设备、板材及原料分别被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及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裁定交由相关机构评估,挂在淘宝网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仅只有板材及原料以50.08万成交,其余厂房、机械设备经过多次拍卖流拍。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