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委托代理人康玮,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区富强路岳峰塑钢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兴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权。本院在执行乔某申请执行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执5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路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