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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581号

乔某与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某,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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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委托代理人康玮,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区富强路岳峰塑钢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兴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权。本院在执行乔某申请执行张家口市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执5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路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