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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686号

李建与景德宽、门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景德宽,门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景德宽,男。被执行人门翠,女。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已经将被执行人景德宽、门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