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356号原告毛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97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饶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