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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356号

毛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356号原告毛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97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饶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