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2民初772号原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代书、出庭参与诉讼直至一审终结。
原告严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道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2006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4日生育儿子严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做家务、不尽义务。尤其是2015年元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出外做不正当事情,春节回来后也一直居住娘家,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原告严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严某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户口簿复印件,证明2007年12月4日生育儿子严某某。证据四,陈某证明,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
被告刘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3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2月4日生育一男孩严某某。结婚后原告外出务工,我在家照顾孩子,让原告享受家庭和妻子的温暖,夫妻关系非常和谐。2005年正月,为了家庭我外出打工,年底回家后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第三者插足。过错在于原告。若离婚,由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小孩归我抚养,财产均分。否则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刘某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某对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原告严某对被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刘某对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四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缺乏真实性。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四,其未申请,证人陈某也未出庭作证,且该证据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6年8、9月,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3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2月4日生育一男孩严某某。2008年原告严某外出务工,被告刘某在家操持家务,双方关系较为融洽,但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邻居劝止。2015年2月,被告刘某外出打工,年底回家后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2016年2月被告刘某再次外出打工,同年6月1日原告严某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尊重和忠实,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2015年2月,被告刘某外出打工被原告严某误为做不正当事缺乏依据。被告刘某怀疑原告严某有第三人插足亦缺乏证据。原、被告双方相互猜忌、无中生有,有伤夫妻感情,均负有责任,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克服不足,夫妻关系定能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吴道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小溪附:本案适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