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21号原告陈小英。被告陈贤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英诉被告陈贤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英负担。
审 判 长 苏其训
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