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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921号

陈小英与陈贤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英,陈贤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21号原告陈小英。被告陈贤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英诉被告陈贤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英负担。

审 判 长  苏其训

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