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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130号

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茌平龙行铜业有限公司、曹曰功、曹红涛、曹小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茌平龙行铜业有限公司,曹曰功,曹红涛,曹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作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明儒,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茌平龙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曹曰功,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曰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曹红涛,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曹小龙,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广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茌平龙行铜业有限公司、曹曰功、曹红涛、曹小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