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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执字第00265-1号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崔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崔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一案,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行执审字第2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崔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在中信银行62177327004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