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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655号

原告陈令玉与被告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令玉,李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655号

原告:陈令玉。

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张艺娟,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令玉与被告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令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令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

人民陪审员  许林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