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655号
原告:陈令玉。
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张艺娟,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令玉与被告李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令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令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
人民陪审员 许林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